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新扩大的和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了分类整合,并按照优惠方式划分为四类。即:
一、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通知》第一条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五)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通知》第二条规定,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二、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通知》第三条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并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第四条规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并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一)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五)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六)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四、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第五条规定,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并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在此提醒纳税人,对于适用上述免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适用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所在的地市级或者县市级财政机关提出申请。 |